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4年2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13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1月4日
《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保障公眾出行基本需求,提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發展原則】 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公益屬性,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優先發展、規范服務、安全便捷、智能環保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運營服務、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責任主體,根據國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配置、設施建設和維護、技術裝備、運營服務、路權分配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場地、設施建設、資金上給予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保障和支持。
第五條【主管部門職責】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制定或者適時修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定期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根據社會公眾和優化公交線網的需要,組織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提供多樣、特色公交服務。
第六條【相關部門職責】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確定及調整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價格。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保障公交發展用地,審批涉及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屬于城市基礎建設范圍內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項目,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
(四)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擾亂公共汽車運營秩序、危害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行為。
(五)財政部門應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發展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及時撥付資金,保障公交企業正常運營。
(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其他職責】 鼓勵、引導企事業單位和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在場地、設施、資金上支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
第八條【經營企業選擇及運營服務協議簽訂】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方式確定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的企業,并與其簽訂線路運營服務協議。
線路運營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運營期限、運營線路和時間、車輛配置標準和數量、服務規范和質量要求、票制票價、配套設施、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以及雙方其他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九條【應急措施】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因破產、解散、被取消線路運營權等原因不能正常運營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指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調配車輛等應對措施,保障公眾出行需求。
臨時指定線路運營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線路確定與優化】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廣泛聽取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科學設置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并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分析公眾出行時間、方式、頻率等信息,對線網布局狀況進行評估,提出優化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線路臨時變更】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臨時調整運營線路、站點、時間或者班次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因道路交通管制、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等影響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行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交通管制公告應當包含公交線路運營調整方案。
第十二條【臨時線路】 因城市發展和公眾出行需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置公共汽車客運臨時線路。
臨時線路運營期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進行調查,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正式線路或者優化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公交專用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交通需求和道路條件等因素,科學地劃定公共汽車專用道,提高城市公共汽車的通行效率。
第十四條【站點站牌設置】 城市公共汽車站點應當根據道路條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合理設置。在住宅區、醫院、學校、大型商場、村鎮的出入口或中心位置可優先設置站點。
城市公共汽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高峰平峰段行車間隔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空军c的名稱、開往方向、票價、投訴電話等內容。
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智能化建設,提供營運信息發布、出行查詢、智能支付、應急報警等信息服務,方便乘客出行。
城市公共汽車站點可以有償冠名,收益用于彌補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營運虧損。
第十五條【配套公交服務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一)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設施;
(二)政務服務中心、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區(點)、體育場(館)、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
(三)規模居住區、產業園區;
(四)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場所。
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成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過渡設施。
第十六條【公交設施維護和使用】 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進行日常維護,更新、改造、維護納入公共汽車客運服務建設年度計劃。
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使用者提高設施利用率,收益用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以及彌補營運虧損。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制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
(三)完善監控系統,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動態監管;
(四)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及時進行心理疏導,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五)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在公共汽車客運站場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物品的目錄;
(七)在公共汽車內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配備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等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八)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禁止擾亂客運秩序行為】 禁止下列擾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攜帶犬、貓等動物乘車(軍用、警用、救援、導盲等特種犬只除外);
(二)車廂內吸煙、飲酒、隨地吐痰、乞討、亂扔廢棄物,向車外拋撒廢棄物或從事營銷活動;
(三)攜帶管制刀具或者易爆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乘車;
(四)攜帶強烈異味、未經包裝的尖銳物品或其他容易污染、損害乘客和車輛設施的物品乘車;
(五)將身體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公共汽車車外等;
(六)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車客運運營秩序的行為。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發現上述行為,有權及時勸止;勸止無效的,可以拒絕其乘車;拒絕無效的,應當通過法律程序處置。
第十九條【禁止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辱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公共汽車;
(四)在公共汽車站點及距離站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社會車輛停車或上下客;
(五)其他影響車輛正常運營、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發現上述行為嚴重危害行車安全的,應當及時停車處置并報警。
第二十條【運營安全監管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協同監管、聯合執法等機制,加強對公共汽車客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擾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秩序、危害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防控安全風險、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交成本規制】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成本規制辦法;成本規制應考慮公交經營企業職工收入的正常增長。
第二十二條【投訴、受理和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建立完善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訴。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對破壞公交服務設施的處罰】 擅自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經同意占用、移動、拆除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未及時恢復重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公共經營企業違反相關運營規定的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擅自從事運營的;
(二)轉讓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變相轉讓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運營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運營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運營協議。
第二十五條【對公交經營企業相關行為的處罰】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聘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駕駛運營車輛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從事運營,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運營車輛的維護和檢測,影響安全運行的;
(三)強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制度作業的。
第二十六條【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從業人員相關行為的處罰】 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到站不停、滯站攬客、中途甩客或者站點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的;
(二)未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的。
第二十七條【對擾亂客運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起草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會議報告《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展公共交通是現代城市發展的方向”。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綜合交通的重要組成,有集約高效、綠色低碳等特點,對于保障群眾基本出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為推進我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亟需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予以保障。
(一)落實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需要。國家和省市都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列為優先發展事項。近年來,我市公共交通快速發展,現有公共汽車客運企業2家,營運車輛966輛,營運線路139條,營運線路總長度3226.2公里(其中銅陵市本級公交車輛730輛,營運線路89條,線路總長1878.2公里;樅陽縣公交車輛236輛,營運線路50條,線路總長1348公里),實現了公交市域全覆蓋,為群眾安全便捷出行發揮了重要作用,2022年成功創建全國綠色出行示范城市,今年市政府同意啟動創建國家公交都市。出臺地方性法規,有利于推動全市公共交通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提升公交客運管理水平的需要?!栋不帐〕鞘泄财嚳瓦\管理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2017年交通部5號令)》的貫徹落實,強化了政府監管、企業運營、服務社會等職責。為將這些規定落實到位,需要開展地方公交客運立法活動,制訂和完善配套制度,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資金投入、土地開發、路權優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治保障。
(三)解決制約公交事業發展問題的需要。如:城市公共交通作為具有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屬性的特殊領域,需要建立起制度化的財政補貼機制,納入財政預算;部分公交設施項目建設滯后,公交設施維護的主體單位和職責不清;公交車路權未得到有效保障,導致公交車運行速度慢、競爭力弱;群眾對公交出行的多樣化、高品質需求與傳統公交運營模式產生矛盾。通過公交客運立法幫助解決以上問題,促進公交事業健康發展。
二、起草過程
《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是2022年立法調研項目,2023年列入立法計劃中的法規審議項目。市交通運輸局深入基層開展立法調研,了解我市公交企業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同時,借鑒湖北黃岡、河北保定等地市城市公共汽車管理立法先進經驗,組織起草并向市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啟動立法審查程序后,市司法局通過多輪征求意見、分析論證、立法調研等形式,會同市交通局反復修改完善。2023年9月11日,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銅陵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法規草案)》。
三、起草依據和主要內容
《草案》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等規章、文件,同時借鑒黃岡、保定等地市的立法經驗。
《草案》共二十九條,不分章節,結合我市實際,主要從適用范圍,政府職責和部門職責,公交運營管理,公交服務設施,公交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監管,成本規制,投訴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規范我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并吸納我市好的經驗做法,重點內容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職責。鑒于城鄉公交一體化,《草案》規定的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第三條)?!恫莅浮访鞔_市、縣人民政府是發展公交客運的責任主體,要求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對公交客運發展在場地、設施建設和資金上給予保障和支持(第四條)。明確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交客運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并予以細化。對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等部門在公交客運事業發展中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第五、六條)。
(二)關于公交運營管理。《草案》規定公交運營企業的選擇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公開方式確定,并與之簽訂運營服務協議以及特殊情況運營企業不能運營的處理措施(第八、九條)。《草案》對公交線路確定和優化、線路臨時變更、臨時線路、公交專用車道和站點站牌設置作了分條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恫莅浮访鞔_應急處置措施的最長時間;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交通管制公告,應當包含公交線路運營調整方案。
(三)關于公交服務設施。《草案》對重要交通設施、重大公共設施及人流量大的公共場所要求配建公交設施,并提出“三同步”要求(第十五條)。《草案》明確公交運營企業負責公交服務設施的維護和使用,其更新、改造、維護納入公交客運建設年度計劃(十六條)。
(四)關于公交運營安全?!恫莅浮访鞔_公交運營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和交通部門監管責任,對擾亂運營秩序、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提出處置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恫莅浮诽岢隽斯恢匾獚徫蝗藛T安全背景審查要求(第十七條)。
(五)關于成本規制、投訴處理。《草案》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分別對成本規制和投訴處理作出規定。成本規制是我市現行有效的經驗做法,《草案》要求制定成本規制辦法。《草案》對投訴處理明確要求十日內予以答復。
(六)關于法律責任。鑒于我市公交執法主體改革為交通運輸部門,不同于省法規執法主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草案》將省法規相關法律責任條款進行吸納,同時便于執法部門直接依據《草案》進行處理(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公交運營企業和從業人員資格、線路許可問題。省法規、部門規章已有明確規定,《草案》主要是補充、細化,不作重復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作了指引性表述。
(二)關于定制公交。定制公交的法律內涵不太明確,實際操作中易與單位通勤班車社會化相混淆,《草案》未作具體規定。針對社會發展和群眾出行需要,《草案》提出臨時線路的解決措施。
(三)關于支持政策。2023年10月8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財政部、人社部、自然資源部等9部委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兑庖姟诽岢隽送晟瞥鞘泄步煌ㄖС终?、夯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基礎、加快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政策、加強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加強組織實施保障等五個方面共15項政策舉措,這為《草案》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