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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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一次審議。歡迎于12月1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04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11月17日
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生活垃圾定義】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裝修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非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四條 【基本原則】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屬地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系統推進。
第五條 【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資金及時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社區的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及時協調解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六條 【主管部門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相關配套政策,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考核。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化管理區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主管部門負責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許可。
第七條 【相關單位職責】其他相關單位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實施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項目的立項審批等工作。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負責項目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保障。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考核并與信用管理掛鉤,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并負責督促落實。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納入農貿市場的考核評比內容,督促農貿市場主辦方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六)商務部門負責將可回收物納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系統和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兩網融合”,做好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推進農貿市場生活垃圾減量工作。
(七)教體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管理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八)文化旅游部門負責旅行社、賓館、導游等從事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民政、科技、郵政、機關事務管理、工業信息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以及社區的垃圾分類管理機構組織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 【宣傳教育】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場所向社會公眾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和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公益廣告。
商場、集貿市場、車站、碼頭、賓館、公園廣場、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環境保護志愿者服務等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義務】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參與和科技創新】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十二條 【推進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條件,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回收利用體系,構建農村保潔長效機制。
第十三條 【表彰激勵】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 【政策鼓勵】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五條 【經營者減量措施】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企業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采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者應當限制或者禁止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的使用。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減量措施】推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凈菜上市。新建、改建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同步配置廢棄物就地處置設施;現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有條件的應當配置廢棄物就地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減量措施】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第十八條 【循環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資源化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
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需要專門處置的有害生活廢棄物,包括廢電池(紐扣式電池、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內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濕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碎紙屑、污染的廢紙、廢棄塑料袋、煙蒂、塵土等。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制定分類指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投放站點、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確收集容器放置、標示、標識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制定可回收物政策】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和回收處置的便利措施。
第二十二條 【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廚余垃圾(濕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濕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包裝袋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生活垃圾混入投放】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居民、單位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將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市政污泥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四條【智能投放】鼓勵采用垃圾分類實名制、智能回收平臺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監督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建設和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以上規定責任人不能確定或者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職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配置、更換、清潔收集容器,維護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在顯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投放時段、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
(四)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勸導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的主管部門處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集中歸集,并分類運至生活垃圾中轉站或者其他指定地點,交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運。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推動】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點,并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收運單位作業規范】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備,設置分類收運標志,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防止遺撒滴漏;
(四)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生活垃圾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流向等;
(七)不得違反相關協議,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九條 【分類收集的要求】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廚余垃圾(濕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
第三十條 【分類運輸的要求】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運輸。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資質的運輸企業運輸。
廚余垃圾(濕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運輸。
第三十一條 【拒絕接收的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規定重新分揀;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該區域的生活垃圾,并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到現場處理。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按照國家污染控制標準要求貯存,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三)廚余垃圾(濕垃圾)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采用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由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第三十三條 【回收利用體系】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將再生資源定點企業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
第三十四條 【處置設施標準】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五條 【處置單位規范】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保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負責設施設備檢修等臨時停產期間的應急處置;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等;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臺帳,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并接入生活垃圾分類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三十六條 【拒絕處置的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重新分揀;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考核制度】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有關部門在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和衛生城市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公開檢查情況。
可以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或者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調查機構參與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信息公開與共享】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許可等相關信息,并與相關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條 【投訴舉報】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十一條 【信用監管】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監管。
主管部門定期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有關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十二條 【應急管理制度】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理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縣、區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并報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責任】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未按規定分類投放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將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建筑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市政污泥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將醫療廢物混入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收運單位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六項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處置單位責任】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指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的說明
一、立法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質消費水平大幅提高,我市城鄉生活垃圾產生量與日俱增,據統計,2019年1-7月,我市城區日均垃圾運輸量為530噸,是2011年的約2.5倍,今年我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量預計將超過19萬噸,若繼續按照“產生多少,處理多少”的模式,垃圾末端處理設施處理能力將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垃圾處理需求,面對這一嚴峻形勢,銅陵市委、市政府始終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深化認識。
作為全國2015年4月首批26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2017年3月全國46個生活垃圾分類重點城市和2019年4月全國11個“無廢城市”試點城市之一,銅陵市是國內垃圾分類起步最早的城市之一,銅陵市委、市政府始終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初步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探索了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工作,實現了市級黨政機關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全覆蓋,截至2019年9月底,已在市轄區62個居民小區、6.88萬戶居民家庭開展了垃圾分類試點,市轄區城鎮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覆蓋率46.99%。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管理及相關立法工作。2016年12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強調,要抓緊制定關于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有關法律,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2018年9月15日,栗戰書委員長在第二十四次全國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垃圾分類處置等地方性法規是在地方事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與群眾的距離比較近、與基層的距離比較近,老百姓的感受會更直接、更具體、更具體一些,要加強垃圾分類處置等民生領域地方立法。2017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進一步明確46個重點城市(含銅陵市)在2020年底前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制度等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號),《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建督(2019)108號)都對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地方立法提出要求,并納入綜合考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本市近年來制定出臺生活垃圾分類政府規章及多個規范性文件,但對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及社會各界期盼,實踐中依然存在著若干“短板”,其中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管理責任人制度、定時定點投放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確定為法規制度,以立法的剛性予以推進;二是將住建部、安徽省提出的通過教育、處罰、拒運和納入社會誠信體系等方式納入法規內容,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法治化;三是通過保障垃圾分類的強制實施,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提高資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明確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相關要求。
在法規的可行性方面,我市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齊全,機構、經費已經明確落實,配套制度基本完善,各項工作正在全面鋪開,法規實施的條件已經具備。
一是末端設施有保障。按照末端決定前端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原則,我市已建立與“四分法”相銜接的生活垃圾末端處理體系。可回收物,與安徽雙贏集團東南公司合作,推進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相融合,大件垃圾,與安徽皖江生物質能源公司合作,收集處理全市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建成投產了銅陵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年處理危險廢物能力1.56萬噸;廚余垃圾,建成銅陵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一期項目,餐廚垃圾日處理能力100噸;其他垃圾,建成銅陵海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二期項目并投入運行,生活垃圾日處理能力達600噸。
目前,我市正在加快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二期項目,力爭到2020年6月形成日處理200噸廚余垃圾規模;加快推進上峰水泥廠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棄物項目,力爭到2020年初建成投運;加快推進樅陽海螺水泥廠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力爭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運。
二是同步推進有落實。在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過程中,市委、市政府同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為條例實施做好充分準備。2019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2019年10月11日市委常委會第29次會議研究通過《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擴面提標工作推進實施方案》,同意設立市、區和直管社區(鄉鎮、辦事處)三級垃圾分類管理機構。2019年11月1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推進工作動員會暨“46城萬人志愿者”活動啟動儀式,明確到2020年6月底,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體系、全面建立垃圾分類轉運體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推進工作機制。
三是立法工作有實踐。據統計46個重點城市中,北京、上海、廈門、太原、長春、杭州、寧波、廣州、宜春、銀川等10個城市都已出臺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天津、長沙、石家莊等城市正在加快推進垃圾分類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地方性法規,為我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立法提供可供借鑒、可供復制的經驗。2018年7月16日,我市《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政府規章頒布,規定了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管理責任人制度、法律責任等,但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政府規章實施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率隊來銅開展水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情況執法檢查時,明確要求銅陵市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我市隨即啟動《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立法工作,制定了《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法規草案起草小組,明確了工作步驟,擬定了立法調研計劃。
2019年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局相關人員開始立法調研。通過到本市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現場和相關垃圾分類重點單位、分類試點小區及部分鄉鎮現場查看、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多方征集意見并予以分析吸納,梳理分析我市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全面分析研究國家、省關于生活垃圾分類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借鑒寧波、宜春等外地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垃圾分類工作實際,集中力量擬定了《條例(草案)》初稿。
2019年9月12日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市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廣泛征求意見,9月30日召開了鄉鎮、辦事處、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垃圾處置企業、垃圾分類運營公司、居民等代表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10月10日召開了市編辦、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等市直部門參加的征求意見會,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數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10月14日-10月16日,市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10月2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送審稿,隨后,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條例》法規議案的報告。10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關于《條例》法規議案及審查意見的報告。10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一次審議《條例》法規議案。
《條例》法規議案一次審議后,法工委對常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整理,編印分組審議簡報。在常委會分管領導的帶領下,11月4日-11月5日,法工委組織市司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集中封閉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
三、《條例》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同時參考了2017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依據。
《條例》的基本思路是從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出發,建立科學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明確政府、專業服務單位、垃圾產生者的責任,強化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監管,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切實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條,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章是第一部分,明確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生活垃圾的定義、管理原則、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職責和推進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等內容。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部分,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主要措施,以及建立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程分類體系的要求,包括各環節的責任、相互制約監督等措施。第六章是第三部分,明確了考核檢查、信息公開、信用監管等監督管理內容。第七章、第八章構成第四部分,明確了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等。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生活垃圾的定義(第三條)
《條例(草案)》對“生活垃圾”的定義,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但是這一概念過于寬泛,條例需要調整的生活垃圾范圍究竟多大有利于管理?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并參考外地立法經驗,確定定義原則:制定條例主要是規范生活垃圾的分類行為,所以應當集中精力管好與老百姓生活直接相關的生活垃圾。
對易混入日常生活垃圾的建筑裝修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非生活垃圾,本條作出排他性規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二)關于管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環節多、牽涉面廣,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條例為此確定了政府推動和社會共治、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一是在政府屬地管理層面,強調市和縣、區政府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規劃統籌和領導,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社區負責相關工作的具體落實。
二是強化部門職責。明確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另外,對市直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充分細化,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結合中央、省關于農村工作相關文件精神,條例規定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由市農業農村部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模式后有序推進。
三是在社會共同參與層面,明確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媒體、商場農貿市場等經營者管理者、人民團體、公益組織、行業協會的宣傳教育責任。
(三)關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是解決“垃圾圍城”問題最有效和最經濟的重要措施。
條例在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源頭減量的內容:
一是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二是要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三是推行潔凈農產品進城、凈菜上市。同時,就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設定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四)關于垃圾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立法依據住建部最新修訂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已報國標委審批),結合我市已有的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條件,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大類。
(五)關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重點是明確責任人,落實監管。通過建立完善的責任人制度,能確保分類投放落實到位,為之后的后續工作奠定基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作為環境衛生區制度的細化與延伸,管理責任人的確定與劃分主要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立法的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城市居住區,垃圾分類工作作為環境衛生服務(屬于物業服務核心內容)的延伸,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基于合同約定成為管理責任人,這既是上海、宜春等地立法成熟經驗,也是《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
(六)關于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是連接前端分類投放和末端資源化利用的重要環節。針對市民關注的分類投放后又被混裝混運等問題,條例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較為全面的規范。
一是明確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運方式。
二是嚴格規范收運和轉運行為,明確收運單位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混裝混運。
三是規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置方式。
四是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監督機制,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
(七)關于信用監管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信用監管制度,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二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提出的明確要求;三是參考廈門、寧波、宜春等地立法的成熟經驗。
(八)關于法律責任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參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住建部規章)等設置了第四十四條【未按規定分類投放責任】、第四十五條【將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責任】、第四十七條【收運單位責任】、第四十八條【處置單位責任】。
二是創設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職責要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和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兩個情節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四十六條)。
三是為了保障法制統一,明確法律法規對其他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稿、依據表,請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