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0年2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406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揚塵污染定義】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設施工、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物料與廢棄物堆放和裝卸運輸、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作業與地面鋪裝、礦山開采和石料加工等活動以及裸露地表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基本原則】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負責、部門聯動、單位施治、全民共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揚塵污染防治情況,協調解決重點突出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保障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內部物料堆場、倉庫和工業固體廢物消納場、填埋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砂漿)作業,礦山開采和排土場與物料堆場、裸露礦山生態修復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采石取土、礦山(取土場)地質環境保護及生態修復項目和已收儲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建(構)筑物拆除工程、城市公共綠化等施工活動、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設定渣土、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以及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建筑)垃圾及渣土堆放、裝卸和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采取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等措施,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查處車輛未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梁、水運等工程建設和構(建)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動,公路養護、保潔、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公路項目自用瀝青混凝土攪拌作業,營運車輛道路運輸,交通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拆除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導則或管理措施,指導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投訴舉報揚塵污染違法行為。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24小時受理并依法處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推動公眾參與。
第九條【揚塵污染防治基本規定】 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作業場地(所)邊界大氣中顆粒物濃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產塵點不得有可見揚塵。
(二)從事工業生產、建設施工、建(構)筑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物料與廢棄物堆放與裝卸、道路養護和保潔、綠化作業與地面鋪裝、礦山開采和石料加工等作業活動,應當采取濕法作業或作業前潤濕處理。無法濕法作業或潤濕處理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抑塵、控塵措施。
(三)生產、施工、裝卸和運輸等作業活動產塵點,應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水霧罩等措施;不能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的,應當配備并同步運行固定或移動式噴霧抑塵或者真空吸塵等裝置或設備。
(四)煤炭、灰漿、煤(石)灰等散裝液體物料、粒狀物料應當采取入棚入倉等密閉或封閉方式儲存、堆放。其他物料或無法實施密閉或者封閉方式的儲存、堆放的物料,應當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揚塵污染的措施。
(五)水泥、粉煤灰、灰漿等流體物料應當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等方式輸送。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裝、粒狀和塊狀物料采用密閉、封閉等方式輸送,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六)礦山開采、建筑施工、港口碼頭、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場等生產活動作業場地(所)應當采取圍擋、遮蓋、噴淋等有效抑塵、控塵措施。按行業規范要求硬化地面和運輸通道,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出入口應當設置自動沖洗等清潔設施。業主、施工單位應當保證駛出的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干凈,保證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周邊道路清潔。
(七)對承載的物料和垃圾等未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以及不清潔干凈的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駛出作業場。
(八)從事土方挖填、土地平整、砂土(物料)過篩、建筑垃圾清運、建(構)筑物拆除、地面鋪裝、人工清掃保潔等活動應當分段作業、擇時施工。本行政區域內啟動重污染天氣Ⅲ級(黃色)預警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從事以上作業活動。
(九)不得以拋擲、揚撒等方式轉運、裝卸垃圾和物料。
第十條【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按照合同約定單列并支付揚塵污染防治費。施工承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三)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范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承包合同和相關規范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前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職責】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
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方面的一般性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一般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及其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時間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設置密閉硬質圍擋,并按要求在頂部設置噴霧設施。城市主要干道、景觀以及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其余區域設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圍擋底端應當設置防溢座;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的施工區域,按行業規范及設計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業,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
(四)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灑水等措施。
(五)施工現場應當專門設置集中臨時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圍擋、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六)運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運輸。
(七)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設備,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的清潔。
(八)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應當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準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密閉攪拌并配備防塵除塵裝置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溝、泥漿池,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十一)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灑水、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房屋及市政工程方面的規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二)對建(構)筑物、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密閉清運。
第十五條【建(構)物拆除方面的規定】 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至三項、第五至八項、第十、十一項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業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濕法作業方式。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采用先進爆破技術并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構)筑物拆除后,應當對建筑垃圾及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及時移交產權或者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道路建設方面的規定】 道路建設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邊坡等裸露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采取硬化、綠化或防塵材料覆蓋等措施。
(二)施工期間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的工地現場臨時交通封閉方案的要求,做好現場圍蔽工作。
(三)鼓勵道路、管線敷設和管網等工程施工,采取地下開挖式作業,減少原貌破損。開挖作業應當采取分段開挖、回填方式。開挖產生的土石、破碎物以及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硬化等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措施。
(四)擇時實施挖(裝、堆)土、路(地)面切割破碎與銑刨、路基土質改良等作業,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濕法作業。
(五)鉆挖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應當采取灑水降塵措施。
(六)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方面的規定】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對產生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者安裝除塵裝置,臨時堆存的砂石等物料應當采取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噴淋等措施。
(二)裝卸物料的作業區應當設置噴淋裝置,對砂石等物料進行預濕處理。
(三)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和運輸設備。
(四)罐車應當防止水泥漿撒漏。
第十八條【貯存、堆放物料方面的規定】 貯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貯存、堆放等措施,防止揚撒、流失和滲漏。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港口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港口碼頭不得進行拌料、破碎、篩分、晾曬等活動。
第十九條【裝卸、運輸方面的規定】 鼓勵煤炭、礦石等物料運輸量大的生產經營者采取廊道密閉運輸。
裝卸煤炭、垃圾、渣土、礦(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裝卸作業應當采取濕法作業,鼓勵使用配有霧罩裝置的先進裝卸機械。不適用濕法裝卸的,應當在易產生揚塵點配備干式除塵、吸塵等裝置或設備。
(二)裝卸作業應當減小落料口與地面、車箱、船艙、運輸帶等載體的落差,不得拋擲、揚撒裝卸物料。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礦(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運輸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約定物料運輸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并監督受托方落實。
(二)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全密閉、防溢撒措施。運輸車輛應當潔凈上路,車身不得夾帶物料、泥砂,不得超限超載。
(三)依法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等裝置,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二十條【礦山開采與石料加工方面的規定】 單位和個人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應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礦山開采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及行業管理技術規范導則要求落實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穿孔作業應當采用帶有收塵凈化裝置的鑿巖設備,或者濕法作業。
(二)礦石破碎加工、儲存、輸送應當采用全封閉作業設施。
(三)礦山主要運輸道路和礦石加工區道路應當實施硬化,裸露場地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四)礦區、礦石加工區出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駛出的機動車輛應當沖洗干凈;運出的礦石、固體廢棄物等應當封閉覆蓋運輸,不得超限超載;鏟裝作業應有抑塵設施。
(六)礦區內應當配備機掃和灑水車輛,減少內部道路運輸揚塵,及時修復礦區運輸道路,確保道路平整。
(七)礦產品、廢石、廢渣、剝離的表土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或防塵網等有效措施。
(八)礦山開采加工區,安裝粉塵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
對停用的礦山、采石場、取土地塊等,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關閉或者廢棄礦山的生態修復,按照《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石材切割、粉碎、研磨、雕刻、拋光等易產生粉塵的活動,應當室內生產,并采取濕法作業。無法室內作業的,應當采取水霧籠罩等措施。鼓勵使用配有自動噴霧等抑塵裝置的設備。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潔方面的規定】 環境保潔應當按照保潔級別標準要求作業,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地面)保潔應當按照道路管理權限,根據路況和氣象條件,擇時擇機選擇適宜的濕法清掃、路面沖洗、真空吸塵等作業方式。城市主要道路應當采取機械化清掃方式,并逐年提高機械作業率。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揚塵污染嚴重天氣,應該通過道路沖洗、霧炮噴撒、綠化沖洗等多種方式抑制揚塵。
(四)清疏雨污管道的淤物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直接堆存在路面。
第二十二條【綠化作業方面的規定】 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等不得在路面直接堆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已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應當對樹穴和栽種土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綠化種植土回填后二十四小時內,應當對種植區采取灑水等有效抑塵措施。側石或硬質鋪裝物應當高出回填泥土三厘米以上。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第二十三條【裸露地面方面的規定】 暫時不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管理,采取綠化、覆蓋等措施。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實施鋪裝或者遮蓋。
城市建成區的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由相關責任人實施監督管理,并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會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會管理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負責。
第二十四條【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管理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按年度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揚塵污染源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港口碼頭、露天采礦、施工場地、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等作業場所及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合理布置安裝揚塵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綜合監管平臺聯網。保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原始記錄存儲不少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重污染天氣期間的規定】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實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對涉及重大活動期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特殊管控要求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部門巡查與聯合執法方面的規定】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監管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監控、監測網絡建設方面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建設揚塵污染監控、監測網絡,并公布揚塵污染狀況信息。
第二十八條【信息管理與運用方面的規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日常監管獲得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并按照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及其負責人違法信息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及政府信息公開網向社會公布,并錄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九條【履職責任追究方面的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作業活動產生的揚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作業區違反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物料堆存或裝卸、攪拌、加工等作業區或作業產塵點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未配備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或者設施設備未同步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條【重點污染源場所處罰】 違反本辦法,重點揚塵污染源作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測、視頻監控設備,并保證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三條【車輛不清潔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駛出作業場所的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不清潔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施工作業單位或物料運輸委托方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車輛遺撒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石膏、中和渣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控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 違反本辦法,建筑工地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
起草說明
《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清潔的空氣是人類賴以健康生存的基本條件,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在眾多的工業生產、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道路保潔、物料堆放、交通運輸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是拉升我市顆粒物(PM2.5、PM10)的主要原因。近年來,盡管我市十分重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的管理政策,圍繞“壓煤、降塵、控車、遷企、減排、增綠”六大行動,相繼開展了石料礦山、選洗礦、港口碼頭及道路運輸潑灑等一系列專項整治行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揚塵污染的管控形勢不容樂觀,各類揚塵污染仍是影響我市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
今年以來(截至10月底),我市空氣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分別下降了14.3%、4.6%和2.0%,但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分別上升6.1%、8.2%,其中PM2.5上升比例在全省最高,相應考核分值倒數第一;PM10上升比例位列全省第二,是全省僅有2個PM10濃度同比上升的市之一。從2015年我市按國家要求開始進行細顆粒物PM2.5監測以來,PM2.5年平均濃度在48-58微克/立方米之間,呈現波動式下降趨勢,仍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35微克/立方米,PM10年平均濃度在75-88微克/立方米之間,呈現波動式下降趨勢,仍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70微克/立方米。揚塵污染形勢在一定時間內仍然難以遏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揚塵污染是一種開放性的污染,既有瞬時性人力所為,也有持續性風力使然,且流動性強等特點,面廣、點多、成因雜造成管理難;另一方面是國家和省均沒有對揚塵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專項的法律法規,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管主管部門作出了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原則性規定,現實中易出現職責不明、邊界不清、措施不力等諸多問題,也容易引起“推諉扯皮”現象。揚塵污染防治需要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心協力聯防聯控,更需要全社會群策群力共同參與。
因此,為遏制揚塵污染,改善空氣質量,同時也為達到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2020年的治理目標,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確定系列穩定、可操作的治理機制,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引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確定專人執筆、多次召集相關人員專題研究、集體討論等程序,起草完成《辦法》草案。9月底,市司法局收到文本后,隨即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改:一是通過門戶網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書面向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二是梳理匯總反饋意見,結合依據、說明等相關材料對草案具體條款內容進行審改;三是就審改情況與起草部門等相關單位進一步溝通協調;四是綜合各方意見,再經過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初步定稿。12月3日,黃學龍副市長組織召開了專題協調會,進一步充實了《辦法》的有關內容,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揚塵防治的管理職責,經過梳理修改,形成此次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文本。
三、《辦法》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參考了《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建設部關于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污染防治標準等政策文件。同時,借鑒了江門、武漢等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一些比較好的經驗做法。
《辦法》不分章節,主要框架分為五部分,共三十七條。第一部分(1-4條)是《辦法》總體性、原則性規定,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揚塵的具體定義以及防治原則;第二部分(5-8條)具體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并對考核評價、公眾參與、宣傳教育提出明確的規定;第三部分(9-28條)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三個單位的責任,分別從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貯存堆放物料、裝卸運輸、礦山開采與石料加工、重點揚塵污染源監控、重污染天氣應對、巡查執法、監測網絡建設、信息管理等方面提出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標準及要求;第四部分(第29-36條)規定了違反了揚塵污染防治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五部分(第37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揚塵污染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上位法中,沒有對揚塵污染的專門定義。《辦法》系借鑒武漢、江門等地立法經驗,通過不完全列舉的方式,以工業生產、建設施工等各易產塵環節的活動及裸露地表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來定義揚塵污染。
(二)關于各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職責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復雜和多樣性,需要上下聯動、多部門的通力協作?!掇k法》按照政府負總責、生態環境部門負專責、各部門分別負責的原則對政府及其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做了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揚塵污染防治情況??h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保障資金投入。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各主管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主要職責,并要求制定本行業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導則或管理措施,指導并監督實施。
(三)關于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管理
揚塵污染防治首抓重點污染源?!掇k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要制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按年度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二是明確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的公開責任。即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源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三是要求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合理布置安裝揚塵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綜合監管平臺聯網。保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原始記錄存儲不少于六個月。
(四)吸收國家“大氣十條”理念
《辦法》緊扣國家最新大氣污染防治戰略,針對2013年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了相應的條款。例如,關于建設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就是對“大氣十條”中“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的詳細展開。對運輸車輛的規定,也是引入了“大氣十條”所要求的“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對道路保潔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也吸收了當中“以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的規定。
(五)關于法律責任的問題
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等作業區作業以及車輛運輸是產生揚塵的主要環節。為規范這兩個方面的行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已有比較全面的規范,因此《辦法》沒有創設新的法律責任內容,而是結合我市實際進行細化補充。參考《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計了作業區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未配備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或者設施設備未同步運行以及駛出作業場所的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不清潔的法律責任。同時,針對車輛潑灑的問題,對《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運輸條例》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細化,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控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辦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