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3年1月1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302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打造親商安商“百分百”城市,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
第三條 【原則和目標】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突出市場主體有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加速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管理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機制,夯實各方責任,構建責任明確、運行有序、落實高效的工作和組織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促進長三角一體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有關規劃要求,落實營商環境建設區域協同和等高對接機制,強化對標提升、創新協同和合作互動,推動市場規則有效銜接和政務服務相互協作,加快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
第六條 【評價考核和激勵】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建立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結合實際對本轄區營商環境優化情況開展評價,評價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發揮政府督查部門的專職督查作用,建立縣區及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述職和巡察工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鼓勵公民及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先行先試、率先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取得明顯成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復制推廣并加大正向激勵。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企業開辦與注銷】推進“證照分離”、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一照多址”等改革,優化辦理環節,推進“網辦”“掌辦”服務,實行企業開辦、公章刻制、涉稅業務、銀行開戶、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用電用水用氣報裝等一網填報、合并申請、一網通辦、全程代辦、一次辦結。
優化企業一般注銷和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推行清稅承諾制度。
第八條 【人力資源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搭建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臺,支持和規范新業態新領域多樣化勞動用工,探索“共享用工”等模式,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提供服務。
加強職業技能教育和培訓,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產學研用對接,支持大中專院校創設“企業定制班”,開展“互聯網+”職業培訓,做大做強做精職業技能培訓,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
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企業間交流合作,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
第九條 【人才培養與引進】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實施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持續拓寬招才引智渠道,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
第十條 【科技創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提高科技金融服務水平,構建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減稅降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省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和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實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政府采購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和采購文件(含紙質文件)工本費;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以及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因素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項目驗收結束后應及時退還。
第十二條 【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縮減對市場主體融資需求響應時間,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降低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國有資本金持續補充、擔保風險分擔、代償補償和保費補貼機制,提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能力。推進新型政銀擔業務健康發展,實施擔保優惠費率及保費補貼政策,提升政策性融資擔保服務能力。
完善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全面合作、銀稅信息共享、信貸風險補償等機制,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度和可得性。
第十三條 【拓寬融資渠道】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加強中小投資者教育,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優化直接融資財政獎勵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掛牌給予扶持和激勵。
優化整合全市政府投資基金,構建多層次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體系,推動政府引導基金與市場化基金聯動發展,充分發揮基金支持產業創新發展的政策效應,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聚焦重點產業培育和發展。
第十四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智能化建設工程,完善快速維權和維權援助機制,多元化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拓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渠道,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五條 【惠企政策落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集中統一的惠企政策直達平臺,及時發布和更新政策,提供一站式網上檢索、匹配、申報、兌現服務。
優化惠企政策申報兌現流程,簡化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平等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資】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健全交易規則和制度,健全公共資源項目交易市場和履約現場聯動機制,規范招標采購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評審專家行為,落實招標(采購)人主體責任,建立交易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權利。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支持投標人和供應商依法自主選擇以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持續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
市、縣(區)財政、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應當推進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交易信息及合同履約信息公開,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系統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全過程實時監管。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能力建設,依法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融入長三角一體化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九條 【加強中介服務監管】依法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條件,禁止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管、信用監管和服務水平評價,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第二十條 【政府守信踐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賬款拖欠治理】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各項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專項清理、審計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二條 【政務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及辦事指南,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域通辦、異地可辦。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不得繼續實施、變相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推進并聯審批。
建立動態調整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制度,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最小顆粒化事項實施清單,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服務平臺建設和事項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政務服務平臺辦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行一網通辦。
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填報、提交和審查,對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于提交實體證照、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有關部門應當對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和辦件量較大的高頻事項,推進“一件事一次辦”,在政務服務平臺設置網上辦事入口,實現一口申報、數據共享、協同辦理、統一出件。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大廳】推進政務服務大廳建設,推進政務服務、稅費減免、公用事業服務等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
深化綜合窗口改革,推動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集成辦理;設置政務公開專區,提供政務信息查詢、信息公開申請、辦事咨詢答復等服務;配備服務終端機等自助設備,方便申請人自助辦理;推進“7*24小時”隨時辦、智能辦,高頻服務事項實行“周末不打烊”。
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建設政務服務標準化試點,推行親切服務和標準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政務信息共享】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共享應用工作機制,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做到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
相關部門應當依法采集信息,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第二十七條 【容缺辦理】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實施部門應當制定容缺受理事項及申請材料清單,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告知承諾】建設“無證明城市”,推廣“免證辦”服務,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推動實現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并及時公開,方便各類市場主體瀏覽、查閱、申領或者下載。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辦理條件并提供相關材料的,有關審批部門依法作出決定,并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各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審批事項、審批時限、申報材料清單,優化辦事指南和審批要件,精簡整合審批流程,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
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流程網辦,健全工程建設項目聯審機制,推廣“多規合一”“多測合一”、聯合驗收做法,實施“標準地”、區域評估等改革,擴大勘察設計、數字審圖、方案聯審、水電氣報裝等子系統應用,推進線上線下綜合一窗受理、部門并聯審批、多圖聯審、線上審批、聯合驗收,提升審批效率。
推進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承諾即開工”,推進工業項目“拿地即開工”。探索房屋建筑工程實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三十條 【用水用電用氣】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接入工程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并聯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綠化、占路掘路等審批,實行全程網辦、數據共享、流程公開透明。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裝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延伸和一站式服務,最大限度減少公用事業服務辦理時間。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部門協作,推進不動產登記、交易、稅費繳納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并行辦理、稅費線上線下“一卡(碼)清繳”,實現公共企事業單位與不動產登記聯動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推進不動產登記“全市同標”改革,設置“不動產市域通辦專窗”,實現我市不動產登記業務“全市同標、全域通辦”。
第三十二條 【跨境貿易便利化】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提升“單一窗口”應用率,優化通關流程,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推進通關模式改革創新,簡化通關、繳稅等手續,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第三十三條 【優化辦稅流程】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優惠,切實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精簡辦稅資料,優化辦稅流程,拓展辦稅渠道,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推動稅務智能化服務,拓展網上、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
第三十四條 【行政審批權下放】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開發園區賦權工作,結合實際編制開發園區賦權清單,將經濟管理、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權限,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委托、下放等方式賦予開發園區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五條 【為企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化的企業服務機構,常態化開展為企服務工作,實行“首問負責”、說“不”提級、閉環管理和全程響應機制,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
第三十六條 【親清政商關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頂格傾聽、頂格協調、頂格辦理、頂格回訪“政企互動”機制,完善“政企沙龍”、聯系走訪等制度,認真傾聽市場主體訴求,廣泛征求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積極改進政策制定、論證和評估等機制,及時回應市場主體關切。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七條 【行政綜合執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檢查事項,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協商聯動、案件會商、信息共享機制。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合并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制度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三十九條 【不予行政處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制定并公布相關領域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規范使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確需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執法權限范圍內,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基準,建立動態調整和公示制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
第四十條 【信用信息歸集和監管】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信用信息。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的作用,在行政審批、財政性資金使用、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加強查詢使用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記錄。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用監管,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監管措施,將信用修復的標準、條件、方式和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異議申訴等機制,及時引導市場主體修復自身信用。
第四十一條 【專項審查】制定涉及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專項審查。
涉企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情勢變更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四十二條 【多元糾紛化解】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積極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行政機關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申請。
第四十三條 【府院府檢聯動】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執行府院聯動、府檢聯動規定,推動信息實現共享。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執轉破”工作機制,搭建辦理破產的綠色通道,縮短破產案件處理周期,提高企業破產工作的辦理效率和社會效益。支持人民檢察院完善保護創新創業工作機制,加強對刑事偵查、審判活動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措施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法律宣傳和實施】確立每年10月26日為“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日”,建立優化營商環境活動周制度,提升市場主體法律意識。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精準普法,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效。
第四十五條 【執行情況監督】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營商環境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并探索區域聯合協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執法監督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邀請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執業律師、媒體記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和調查各類投訴和舉報,嚴厲查處損害營商環境行為。
第四十六條 【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按督查檢查計劃組織重點督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明察暗訪;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三)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
(四)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四十七條 【追責條款】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有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或者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免責條款】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省和市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決策及其執行程序符合規定;
(三)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六)其他依法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會議報告《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起草情況,請予審議。
一、《條例(草案)》起草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優化營商環境作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不斷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2020年1月1日起,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與《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同步施行,我省滁州、淮北等市也在2021年對營商環境涉及的各個領域確立了基本制度規范,為我市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出了空間。今年7月,鄭柵潔書記在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要求,全省要實現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全覆蓋;8月,省人大常委會授權,要求各地開展立法工作,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近年來,我市把打造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最優營商環境作為金字招牌,圍繞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在開展“四送一服”、改進行政審批、加強市場主體保護、優化市場環境、提升政務服務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但對標長三角先進地區,我市營商環境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把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政策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使其進一步系統化、法制化、規范化,對于有針對性地解決我市營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對于“聚焦‘四創兩高’,聚力‘四個倍增’”發展,展現全市上下發展為要的理念、項目為王的干勁、實干為先的導向,增強企業家發展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納入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后,我局按照“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和開門立法、科學立法要求,迅速啟動推進立法相關工作。
一是搭建工作機制。9月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與市政府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明確了立法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在此基礎上,我局于9月下旬印發了《關于成立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法規起草小組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立法工作職責,細化了責任分工,建立了溝通聯絡、調研等機制。
二是開展工作調研。今年6月以來,我局會同有關方面,先后赴滁州、合肥等市考察學習,相關部門先后赴山東、江蘇、浙江等地實地考察,學習借鑒多地立法工作經驗。9月份,又先后與滁州、安慶、合肥等市進行了電話對接,了解該市立法工作具體做法、工作步驟、材料準備等情況,獲取了諸多第一手資料,并通過線上調研方式,認真研究了深圳、衢州等先進地區的做法,梳理了有關工作經驗。9月中旬,起草了《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立法工作專題調研方案》,編制了面向重點企業的《銅陵市營商環境立法調研問卷》,聯合市人大財經工委前往縣區開展了實地調研,召集有關部門與重點企業進行了面對面交流,并在聯系走訪企業中認真聽取企業、商協會意見和建議,為立法工作夯實了工作基礎。
三是組織起草文本。9月底,市政府副秘書長張勇主持召開《條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推進會,組織立法工作起草小組全面開展法條起草工作。結合前期調研、問卷反饋和起草過程等多渠道匯總的優化營商環境舉措及建議(100余條),起草小組于10月中旬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10月24日、11月1日,起草小組先后面向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進行了兩輪征求意見,并通過政務公開網、政企通平臺等開展網上征求意見。在聯合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市司法局反復推敲、合并條目、精簡內容后,吸納了各部門提出的數十條意見建議,11月中旬按照市司法局立法審查意見修改后,形成《條例(草案)》、說明和條款依據對照表。11月29日下午,受市政府副市長楊如松委托,張勇副秘書長主持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專題征求縣區人民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大中小型企業,市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根據會議意見,我局對《條例(草案)》等再次做了修改完善,并將修改完善情況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分管領導作了匯報。12月5日下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第15次會議審議后,形成本稿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和說明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附則5個章節,共50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6條。主要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原則和目標、管理責任、促進長三角一體化、評價考核和激勵等。
第二章市場環境,共15條。圍繞提升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保障和服務水平,針對可能存在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舉措或法律規范。重點包括企業開辦與注銷、人力資源保障、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創新、減稅降費、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拓寬融資渠道、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建設、惠企政策落實、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政府采購和招標投資、行業協會建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政府守信踐諾、賬款拖欠治理等方面。
第三章政務環境,共15條。圍繞提升政務服務規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從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能夠提供和可以提供、能夠優化和可以優化的方面進行界定和規范,努力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陽光、高效的政務服務。重點內容包括政務服務、行政審批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和事項管理、政務服務大廳、政務信息共享、容缺辦理、告知承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用水用電用氣、不動產登記、跨境貿易便利化、優化辦稅流程、行政審批權下放、為企服務、親清政商關系等方面。
第四章法治環境,共13條。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從規范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界定,努力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重點內容包括行政綜合執法、行政執法制度建設、不予行政處罰、信用信息歸集和監管、專項審查、多元糾紛化解、府院府檢聯動、法律宣傳和實施、執行情況監督、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
第五章附則,共1條。對條例施行日期進行了規定。
(二)特色內容說明
《條例(草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立法為民,堅持科學、民主立法,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重點對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作了規定,系統固化了近年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聚焦當前我市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營商環境突出問題,緊盯營商環境評價我市存在的短板弱項,研究提出制度性解決方案,持續減少我市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制約。
一是突出銅陵特色。《條例(草案)》在充分吸收借鑒了中央、省及省內外部分兄弟地市出臺的一些先進的優化營商環境舉措基礎上,突出了銅陵特色。如在總則中,將突出市場主體有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速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要求列為立法原則和目標;制訂專門條款,落實等高對接機制,強化對標提升,推動我市加快與長三角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以加快長三角一體化進程。如在市場環境章節中,把推進政策兌現平臺建設、優化政策兌現等一批銅陵特色的內容寫入條文。再如在政務環境上,將不動產登記“一卡清繳”、全市同標,涉企服務“頂格機制”“政企沙龍”“首問負責”、說“不”提級辦理等內容列為法律規范。為精簡內容,《條例(草案)》在內容上,凡與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我省實施辦法等上位法中的規定相一致,上位法已明確的內容,原則上不再寫入。
二是聚焦企業訴求。《條例(草案)》始終聚焦企業訴求,把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獲得感作為重要導向,堅持刀刃向內、自我革命,推動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改進服務、改善監管、優化流程、提供保障,實現保護有力、服務優質、保障到位。如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條例(草案)》針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獲得用能、審批流程、數據共享、人才用工等問題,對“用水用電用氣、政務信息共享、行政審批權下放、人力資源保障”等作出規定。在減環節、減時限、減材料等方面,《條例(草案)》提出推行“標準地”、區域評估等改革,擴大勘察設計、數字審圖、方案聯審、水電氣報裝等子系統應用,推進線上線下綜合一窗受理、部門并聯審批、多圖聯審、線上審批、聯合驗收,實現交地即開工、竣工即登記,提升產業項目落地效率;在公用企事業單位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申請報裝、裝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延伸和一站式服務,最大限度減少公用事業服務辦理時間。
三是固化創新成果。《條例(草案)》立足我市實際,把我市創新并取得成果的事項進行固化,如推進“網辦”“掌辦”服務、創新人力資源服務,推動政務服務全域通辦、異地可辦、“一件事一次辦”,工程審批全流程網辦、“多規合一”“多測合一”、“承諾即開工”、工業項目“拿地即開工”。這些措施進行固化后,有效保持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措施的持續性,增強了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同時,對標世界銀行指標體系、相關標準和國內一流城市的標桿,《條例(草案)》條文作了“開放式”安排,如鼓勵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先行先試、率先探索,為下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舉措預留空間。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