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辦法(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辦法(草案)》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歡迎于2023年1月1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發送至tlrdfgw@163.com,郵件主題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郵寄至銅陵市湖東路666號行政服務中心南樓1302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244000,信封上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銅陵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深化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范圍內(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及樅陽縣縣城建成區范圍內生活污水排放的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污水,是指住宅、商店、公共場所、企事業單位等場所的人員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含預處理)和農村生產生活污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是指污水收集的管網、泵站(房)及閘門、檢查井等系統設施,包括公共污水排水設施和自建污水排水設施。公共污水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污水排水設施;自建污水排水設施是指由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污水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是指負責對城市污水排水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將公共污水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公共污水排水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立項審批;
財政部門負責公共污水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公共污水排水設施的運營和維護所需資金的籌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編制全市城市排水專項規劃、樅陽縣城排水專項規劃;負責在依法核發需要接入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征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依法處理違法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規范流動攤販、餐飲、汽車清洗等沿街商戶生活污水排放工作,依法處罰城市污水排放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發有餐飲、汽車清洗及其他需安裝油水分離、沉砂池的行為的經營主體時應當核查是否取得排水主管部門頒發《排水許可證》。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銅官區、義安區、郊區、銅陵經開區生活污水排放納入全市城市排水專項規劃,由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樅陽縣城生活污水納入樅陽縣城排水專項規劃,由樅陽縣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統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第七條 需要接入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的意見。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審查意見。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污水排水設施建成后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對污水排水設施建設質量進行檢測,出具竣工驗收評價意見和檢測評估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在污水排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按照全市統一的數據入庫標準進行竣工測繪,并及時向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移交竣工測繪資料。
前款涉及到的檢測及測繪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并接受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排水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
第十條 公共污水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生活污水排入公共污水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已分流排放的區域,不得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平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網,并接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第三章 排水許可與監管
第十二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食品加工、農貿市場、汽車清洗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誰接入、誰辦理”原則,申請領取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排放生活污水。
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三條 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本市建成區范圍內生活污水排水許可申請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縣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縣城建成區范圍內生活污水排水許可申請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水戶排水情況和納管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十四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五條 排水戶應當做到雨污分流,并分別接入相應的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其建設的管網質量和排放的水質應當滿足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
排水戶應當加強產權范圍內排水管網及污水排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排水暢通。
餐飲、汽車清洗、建設工程施工等產生油脂或者泥砂的排水戶排放的污水需經油水分離裝置、沉淀池等預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及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排水檢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內排放或者傾倒污水、落葉、垃圾、雜物等廢棄物;將落葉、雜草等道路垃圾掃入或沖入道路雨水篦;
(二)擅自穿鑿城市排水暗渠,通過穿鑿口向城市排水暗渠排放或傾倒污水、落葉、垃圾、雜物等廢棄物;
(三)向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排放或傾倒有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四)堵塞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或向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污水排水設施;
(六)擅自向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七)擅自在城市污水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堆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市污水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在城市污水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影響范圍內的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和工程建設施工區、臨時生活區及辦公區的生活污水排放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安全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并采取保護措施,保障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安全。
第十八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防護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生活污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排水行為的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生活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配合生活污水主管部門開展排水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生活污水主管部門,并協助開展排水戶排水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應鼓勵集體和個人參與監督對違法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情形及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并建立獎勵制度。
第四章 設施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管理單位:
(一)公共污水排水設施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公共污水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有關專業單位承擔日常維護運行。
(二)自建污水排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人可以委托有關專業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四)產權人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維護運營單位的污水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縣)生活污水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專業單位負責日常維護運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污水排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污水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進行全面檢修,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污水管網暢通;
(四)污水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網破裂的,應當及時搶修,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生活污水主管部門;
(五)依法和依據“委托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污水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本單位運行管理責任范圍、責任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生活污水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筑小區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建筑小區紅線范圍內污水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管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建筑小區污水排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接管、違法排水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生活污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污水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不按照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建設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活污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生活污水主管部門在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開始施行。
關于《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草案)》起草說明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會議報告《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辦法(草案)》起草情況,請予審議。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是百姓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做好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是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的重要任務,也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舉措。2013年以來,國務院、住建部先后出臺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2021)》等法規規章,規范、指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黨的十八大以來,市委市政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及國務院《條例》,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為抓手,不斷推動污水設施建設改造、污水處理廠和排水防澇建設,先后實施完成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等一系列重點任務,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十年來,我市共新增排水管道1233公里;完成污水管網清淤改造修復425.5公里;完成污水泵站建設與改造14.6萬立方米/天;新建雨水管渠672公里;完成10座排澇泵站建設及更新改造,新增排澇能力62.04立方米/秒;新民、西湖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順利完成,排放標準由一級B提升至一級A,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能力由14萬立方米/天提升至20萬立方米/天;7處城市黑臭水體全部完成整治任務,得到了周邊群眾的廣泛認同,由過去的“繞河走”逐步轉變為“沿河走”,翠湖、黑砂河下游景觀帶已成為市民休閑娛樂的好去處。
為進一步鞏固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成效,2020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三部門聯合出臺了《銅陵市城鎮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兩年多的執行過程中暴露出污水排水設施竣工驗收測繪、檢測不到位,各類小區、企事業單位“最后一公里”即雨污分流不徹底、不達標等問題,最終部分生活污水流向城市水體,影響水體水質,污染城市水體,存在治理后的城市水體返黑返臭風險,影響百姓獲得感、幸福感。
為解決上述問題,制定出臺符合我市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切實規范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根據2022年市政府立法計劃,市住建局在深入開展基層立法調研、梳理提煉我市已有規范制度的基礎上,借鑒省內及長三角城市群諸多城市立法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實際,經多輪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局長辦公會審議,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收到市政府轉辦后,通過多輪征求意見、召開立法論證會等形式,會同市住建局反復修改完善。9月30日,汪發進副市長聽取了草案立法專項匯報,并對相關爭議事項進行了協調確認。10月21日,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銅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辦法(草案)》。
三、起草依據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住建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章,同時借鑒了南京、合肥、蕪湖、阜陽等其他地市的經驗做法。
《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條,主要從適用范圍、定義、職責分工、規劃與建設、排水許可與監管、設施維護與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中突出問題進行規范。
(一)在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污水排水設施建成后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對污水排水設施建設質量進行檢測,出具竣工驗收評價意見和檢測評估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污水排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按照全市統一的數據入庫標準進行竣工測繪,并及時向生活污水主管部門移交竣工測繪資料。前款涉及到的檢測及測繪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要求建設單位需對污水排水設施進行測繪、檢測。
(二)在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平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網,并接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逐步解決陽臺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問題。
(三)在第十五條中明確“餐飲、汽車清洗、建設工程施工等產生油脂或者泥砂的排水戶排放的污水需經油水分離裝置、沉淀池等預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逐步解決部分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雨水管網或者自然水體問題。
(四)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規定了公共污水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保護方式等,最大限度避免建設工程中破壞公共污水排水設施等行為。
(五)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城市污水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及其職責,改變以往“重建輕管”,實現“建管并重”。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管理對象。參照住建部編制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中確定的城市黑臭水體適用范圍,結合我市城市污水排水設施實際覆蓋范圍及城市排水管理現狀,《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為“本市建成區范圍內(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及樅陽縣縣城建成區范圍內”;《辦法》對生活污水排放的監督管理活動進行了統一規范,不包括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含預處理)和農村生活污水。
(二)關于排水許可主體。《辦法》依據上位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事項的許可主體和監督管理主體是市、縣生活污水主管部門。
(三)關于法律責任問題。結合立法權限,《辦法》將國務院《城鎮污水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有關處罰條款細化,按照住建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各自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了相對集中處罰工作中部門權限。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