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解讀
《條例》的實施情況
現行《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于2017年8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批準,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第一部關于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自施行以來,對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發生,保證我市住宅電梯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召開了全市電梯監管、使用、維保、檢驗等單位參加的《條例》宣貫會,對《條例》進行解讀輔導。印制了5000冊《條例》單行本在全市范圍進行發放宣傳。通過安全月、質量月、“3.15”等活動,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電梯安全的良好氛圍。
住宅電梯使用前選型配置和安裝環節得到管控。《條例》規定,選型配置的電梯質量和數量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審圖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電梯安裝單位在申報監督檢驗時,必須要提供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材料。《條例》實施以來,這些規定得到很好執行,過去長期遭受詬病、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因電梯配置數量不足、建筑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投訴基本杜絕。
《條例》規定的相關制度逐步落實。一是部門職責關系進一步明晰,做到各司其職,電梯安全管理社會共治的局面初步形成。二是建立了電梯維保單位備案制度,制定了《銅陵市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備案辦法》,全市48家電梯維保單位進行了備案。三是建立星級評定制度,對電梯維保單位實施分類監管,2018年首次評定星級單位27家,促進了全市電梯維保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
對住宅電梯使用環節的監管力度得到加強。《條例》實施以來,主管部門加強對電梯安全的日常巡查,每年對全市備案的維保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共處理投訴舉報300余起,檢查電梯安裝、維保、使用單位760家次,排查電梯各類隱患270余臺次,下達《監察指令書》60余份。
應急救援快速反應機制日趨完善,運行順暢。依托“110”為平臺,以電梯維保單位維保人員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實行網格化管理,制定了《銅陵市電梯應急救援處置規范》,由公安部門統一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條例》實施以來,共處置1047起電梯警情,解困群眾1729人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條例》修改的背景
2020年6月至9月,市人大常委會首次開展了《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立法后評估工作,對該條例的實施效果和立法質量進行了一次全面系統地綜合性評估,形成了立法后評估報告。經過評估,暴露出條例實施以及條例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針對條例本身的問題,根據《立法法》《民法典》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評估報告建議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為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并納入了2021年立法計劃。
今年以來,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8月2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銅陵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調整了相關部門職責。根據新一輪機構改革相關部門職能的調整變化,對原條例有關部門名稱、職責進行了調整。如,原條例規定由公安部門負責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現改為:“公安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增加了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有關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但一些電梯使用單位責任意識淡薄,管理不規范,對電梯運行缺乏有效的日常巡查,對維保的監督檢查缺乏應有意識和手段。部分維保單位在保養維護上不負責任、走過場,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維保,致使電梯帶病運行,埋下隱患。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最多、現實中矛盾最突出的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問題,此次修改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的相關責任。要求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并簽字確認,要求維保單位要主動將保養記錄交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并對維保單位違反這一規定設置了罰則。從法律規范上進一步完善解決電梯使用單位對維護保養工作監督不力和維保單位走過場的問題。
明確支持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雖然是業主自愿行為,但這項工作涉及民生,對改善業主居住條件,提升城市生活品質具有重要意義,應當予以支持鼓勵,為此增加了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條款。同時鑒于目前各地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有社會投資、社會租賃、政府補助等多種形式,刪除了原條例“增設住宅電梯所需費用由業主約定承擔”的規定。
加強對業主依法乘用電梯權益的維護。針對群眾反映有小區物業公司為催交物業費,通過不給電梯智能卡定期充值,變相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現象。為維護業主權益,增加了相關規定,并將原條例相關條款修改為:“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完善業主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草案對原條例第十八條關于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主體、程序進行修改完善,并進一步明確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分賬戶余額不足的情況下相關費用承擔的責任主體。
進一步規范和細化文明乘梯行為。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乘梯行為,對原條例中第二十一條文明乘梯規范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增加了兩項內容,即“不得用電梯運載電動車、摩托車,輪椅車、小型兒童車除外”以及“不得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吸煙,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