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2月28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經過修改,比較成熟,同時對法規應著重解決的問題也提出很多建設性意見,提出具體修改意見20余條。會后,根據這些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并制定了反饋清單予以一一回應。3月中下旬,法制工作委員會先后兩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4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工委修改情況的匯報,進行了統一審議,最終形成了《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4月14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4月1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匯報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立法情況。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況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與建議,本輪修改主要是增加了三個方面的制度規定。
1. “積極營造企業家成長的人文環境,加強對本市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創優、創富典型事跡的宣傳報道,激發和弘揚創業精神、企業家精神、工匠精神,彰顯和發揮企業家作用,共同營造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地人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表決稿第四條)
2. 關于寬融資渠道,增加一款“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銀企合作,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提高中小企業授信額度,擴大信用貸款規模,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表決稿第九條第一款)
3. “建立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自主創新、與高校院所開展知識產權轉化合作機制,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發揮行業協會、仲裁、中介服務等組織和機構的作用,完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表決稿第十條)
此外,還對修改稿的文字作了部分修改。
二、《條例(表決稿)》的主要內容及創新舉措
鑒于優化營商環境動態發展變化性大、涉及范圍領域寬泛,本次修改對條例內容和結構作了進一步調整。主要是突出問題導向,不簡單重復上位法內容,也不簡單地將我市“放管服”已經完成的改革工作固化為法條,把落腳點放在需要進一步改善提升營商環境的重點、難點問題上。最終形成的《條例(表決稿)》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設章節,共二十五條,重點針對目前我市在優化營商環境上應當優先解決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
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職責分工。確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為優化營商環境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條至第六條,主要是營造企業家成長的人文環境和親商安商的社會氛圍,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市場主體意見征集機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政務服務平臺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第七條至第九條,主要是市場主體培育與開辦便利服務以及提供人力、資金等要素保障。針對融資難問題,規定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銀企合作,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提高中小企業授信額度,擴大信用貸款規模,加大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力度,支持市場主體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主要是加強知識產權轉化與保護、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優化營商環境政策制定和兌現、政府誠信守諾等內容。規定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制定涉企政策應當廣泛征求市場主體的意見、惠企政策應當精準推送。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主要是政務服務的內容。一是對政務服務平臺建設作出要求,主要是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二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審批服務。在減環節、減材料、優程序的基礎上,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審批。按照國家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優化審批流程,推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提高審批效能。同時對目前推行的告知承諾制、“清單制+承諾制”等審批新舉措、新形式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主要是規范監管執法方面的內容。針對信用修復難的問題,規定推進信用修復制度,要求將信用修復的標準、條件、方式和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布。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針對企業反映基層執法次數多、標準不一等問題,規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推進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同時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減少不必要的干預。針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機械式執法、不規范執法、隨意性執法等現象,要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推廣說服教育等非強制性手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措施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服務型執法。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主要是追責免責內容。按照立法立責、權責一致的原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為了激勵公職人員的擔當作為,依法規定了比較具體的5種容錯免責情形。
主要創新舉措:
一是建立政務服務容缺受理工作機制,規定“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經申請人承諾,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作出決定。”(《條例(表決稿)》第十五條第四款)
二是實行包容審慎監管,規定“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應當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條例(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三是推進服務型執法與非必要不處罰制度,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條例(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助推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銅陵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十分必要。經過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八次會議審議,修改后的表決稿,符合我市實際,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已作出合法處理,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